自「基點定價」(Basing-Point Pricing) 方式於美國產業界出現以來,由於其特殊之價格決定模式與廠商間之聯合行為極為類似,多數學者與司法權構皆認為其乃當然違反反托辣斯法 (Antitrust Laws ) 之反競爭行為。爾等所持之理由乃透過基點定價,位於寡占市場中之廠商得藉由「運費吸收」(Freight Absorption) 與獲取「幽靈運費」(Phantom Freight) 等方式以監控彼此之行為,進而鞏固業者聞之聯合協議。 美國西北大學 (Northwestern University) 法學院教授David D. Haddock於1982年發表於「美國經濟評論」(American Economic Review) 之一篇重要論文中對此見解提出質疑。其從經濟分析之角度廣泛且深入探討基點定價之促進競爭效果,並認為基點定價多數乃市場競爭下之產物。因此,執法機構欲以反托辣斯法禁止之,結果恐將適得其反!本文擬從法律與經濟分析之觀點探討此一議題。並藉此檢討我國公平交易法對平行行為與聯合行為認定之相關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