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最近處分十二家實施所謂「雙向制」獎金制度之多層次傳 銷對者,認其違反公平交易法第二十三條第一項之規定。由於案涉數萬參加人權益,故引起 不少爭議。本文以系爭個案為例,討論公平法第二十三條第一項適用上之諸多問題。本文認 為,參加人取得佣金、獎金或其他經濟利益,雖非主要基於介紹他人加入(如低於50%), 仍應禁止。又條文對「合理市價」的規定,及公研釋字第○○八號見解皆有進一步檢討之 必要。最後,對於主管機關認定本案違反前開條文之理由,逐一加以檢討,盼由其中進一步 釐清合法、非法多層次傳銷之分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