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題名:論世界人權宣言之基本性質與法律效力
書刊名:國立中正大學法學集刊
作者:李孟玢 引用關係
作者(外文):Lee, Meng-bin
出版日期:1998
卷期:1
頁次:頁333-361
主題關鍵詞:世界人權宣言聯合國大會基本人權保障國際化聯合國憲章人格尊嚴國際人權公約國際習慣法內國法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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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基本人權保障國際化」的理念,起自第二次世界大戰結束之後,其目的旨在建立國際制度,藉以監督全球各國之基本人權保障狀況。而為能促使此一理念提倡的基本精神得以落實,聯合國大會乃於一九四八年,在全體會員國無異議的狀況下,採決「世界人權宣言」,並期能於嗣後本諸此項文件所揭櫫之原則,締結人權公約以及建立國際人權保障機構。迄至今年(一九九八年),世界人權宣言自公布後計滿五十週年。 世界人權宣言主要是在界定基本人權的內容,其規定私人有權享受之人權與自由應包含以下兩大範疇:(一)公民與政治人權;(二)經濟、社會與文化人權。依草擬者所見,惟有在能享受前述兩大範疇之基本人權與自由的前提下,私人的人格尊嚴方可謂充分實現。衡諸現今各項國際人權公約,莫不明示世界人權宣言的重要性,吾人應可肯認本宣言確屬現代國際人權法的礎石,亦構成國際社會推動基本人權保障國際化理念的精神象徵。 然在此值得一提的是,聯合國大會並非國際法的立法機關,而該單位於採決世界人權宣言時,亦僅將之視為會員國依合意並同作成的「政治聲明」,質是,世界人權宣言至少就其形式意義言,並非國際法法源,亦無拘束聯合國會員國之法律效力。惟在過去長達半世紀的漫長歲長�堙A某些國家或國際組織,卻承認世界人權宣言業已形成國際習慣法規範,並將之引為相關聲明或主張的法源基礎,另有國家在其憲法中明列世界人權宣言構成內國法的一部份,而縱無類似立法例之國際,其憲法法院宣告本宣言具法律效力者,亦有逐漸增加的趨勢。本研究除探討世界人權宣言的基本性質外,另擬自國家的國際法實踐中,觀察世界人權宣言是否形成國際習慣法,期使讀者瞭解世界人權宣言對於現代國際人權法發展的基本意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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