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題名:違法搜索與證據禁止
書刊名:國立臺灣大學法學論叢
作者:林鈺雄 引用關係
作者(外文):Lin, Yu-hsiung
出版日期:1999
卷期:28:2
頁次:頁251-279
主題關鍵詞:搜索違法搜索要式搜索不要式搜索令狀主義證據證據禁止理論證據排除法則證據能力法官保留原則法律保留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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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文探究因違法搜索而來的證據之應否禁止使用之問題。基本出發點如下:一、 違法搜索「可能」導致證據使用禁止之效果;二、違法搜索「未必」導致證據禁止之效果。 審判上應否禁止因違法搜索而來的證據,方法上應先探討違法搜索之類型,區別違法「發動 」與違法「執行」搜索兩種基本類型,並深究其在證據法及證據禁止機制上之定位。就證據 禁止之言,當搜索之目的在於發現證物時,刑事訴訟法上搜索之要件限制,殆屬取證法規, 因而,若有違背上開要件限制時,概念上亦違犯證據取得之禁止,一旦符合其他特定條件, 可能產生證據使用禁止之效果。上開其他特定條件之判定,筆者嘗試以前文提出之三段標準 審查。據此,無論違法發動或違法執行搜索,只要國家機關惡意違犯搜索之法規違法搜索, 因而所得之證物,基於公平審判原則,一律不得使用,如案例一中以臨檢記錄表規避法定及 要式搜索之情形 (第一段審查 )。若非上開情形,則應區別違法發動或違法執行搜索,探求 各個法規直接或間接的規範意旨,結論認為,明顯欠缺合理依據、踰越法定權限分配或架空 搜索令狀主義而違法發動搜索者,一來重大違犯基礎法規之規範意旨,二來具有強烈的證據 關聯度,因而所獲的證據當然不得使用;反之,合法發動搜索,但執行行為違背夜間搜索、 婦女搜索等等限制時,如案例三,由於上開法規不具分配證據法上國家與被告證據攻防地位 的性質,因而,違法搜索與禁止使用證據間欠缺必要之關聯度,即無法由該法規意旨導出此 類證據不得使用的結論 (第二段審查 )。上開案例三,即便加以個案權衡,結論亦同 (第三 段審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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