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題名:對質詰問權與強制取證權
書刊名:國立臺灣大學法學論叢
作者:王兆鵬 引用關係
作者(外文):Wang, Jaw-perng
出版日期:1999
卷期:28:3
頁次:頁179-244
主題關鍵詞:對質詰問秘密證人證人保護線民武器對等拒絕證言權性侵害犯罪防治組織犯罪防制條例傳聞法則警訊筆錄強制取證權當事人進行主義檢肅流氓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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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國刑事訴訟法雖有對質詰問的規定,但未規定其為被告之「權利」。立法者過 去亦不重視「對質詰問」, 故有檢肅流氓條例秘密證人的規定。 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 384 號解釋,以「對質詰問權」為憲法之基本人權,宣告檢肅流氓條例之秘密證人制度違憲 。對質詰問權既為憲法之基本人權,證人警訊陳述未經被告對質詰問,若得為證據,是否違 反被告對質詰問之基本人權﹖最高法院認為證人警訊筆錄具證據能力之判例,是否應變更﹖ 又「組織犯罪防制條例」及「性侵害犯罪防治法」部分限制被告對證人之對質詰問,是否違 憲﹖為回答上述問題,本文先介紹對質詰問權的歷史,再分別討論「對質權」及「詰問權」 的理論,對質詰問權在實際運作時,可能產生的問題及解決之方式。又傳聞陳述為證人審判 外的陳述,惟傳聞的例外一般則承認仍得為證據。然使用傳聞例外為證據時,被告實際未於 審判中行使對質詰問權,如何解釋此與對質詰問權間的衝突,亦為本文詮釋之重點。美國法 被告於審判中得行使之武器,除對質詰問權外,尚有強制取證權。被告得據強制取證權,而 強制調取檢察官、政府機關、證人所擁有之證據,有時甚至得強迫證人放棄其拒絕證言之權 利,強制證人作證。對強制取證權之理論及效果,本文詳加探討。於職權主義的刑事訴訟制 度下,強制取證權應否為基本人權,本文亦討論論述。最後本文就對質詰問權與強制取證權 之理論,對我國目前的法律及實務,提出修改的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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