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公平會現行有關維持轉售價格的運作實務中,並未將維持轉售價格再加分類, 而對之一視同仁,適用以當然違法原則處置之。然而,嚴格而言,維持轉售價格至少尚可再 分為「最高維持轉售價格」及「最低維持轉售價格」二種不同類型,而且各自於經濟效益上 具有不同的意涵,從而有關其規範實不應如公平會現行實務運作般,將其一視同仁、同等對 待。本文經由詳細的經濟分析,並檢討美國最高法院相關判例,且於行政管制經濟之下觀點 下,主張未來有關維持轉售價格之規範,應是先行辨識其為最高維持轉售價格、抑或是最低 維持轉售價格;若屬前者,則應該適用以「原則合法」之判斷方式,若係後者,則應適用「原 則違法」的判斷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