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掌握臺灣社會人權保障的實際情況,與現行法要求之間可能的落差及其原因,必須探究其是否受到深層 (儒家) 傳統法律文化的影響。而為了獲得一個共通的討論、比較基礎,本文首先以「尊重人性尊嚴」這樣的「人權理念」來定義「人權」一詞。之後由實體權利內涵與制度保障手段兩個面向,分別檢視不同階段裡中國法律思想的「人權」觀。最後將「臺灣法制發展歷程」一方面視為被影響的客體,另一方面也作為進一步影響現今臺灣社會 (關於人權之) 法律意識的原因之一,觀察其由清廷統治,經日治時期、國民黨非常時期的統治,以至非常體制結束後,臺灣法制關於「人權」的發展。總結來看,尤其在牽涉身份關係、政治自由的領域,實際情況與法律理想的落差較大;然而,尤其因為在日治時期與非常時期中,知識份子與黨外人士政治活動對於民眾人權思想的啟發,非常體制結束後,臺灣社會真正落實人權的理想,應該是可期待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