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應對日趨嚴重的就業歧視問題,《就業促進法》通過開放式列舉禁止差別對待事由,建立了概括性的反就業歧視制度,但概括性不等于無控制的擴大。為避免以平等對待之名,過度干預引發差別對待的私人決定,必須進一步理清反就業歧視的制度邊界。意大利勞動法對一般平等待遇問題的發現與解決,既維護了私人自治,又兼顧平等價值的實現,最終為可能發生的各種差別對待建立了一套合理的評價規則。借鑒其經驗,我國反就業歧視制度的擴大應注意區分涉及人格尊嚴的差別對待與一般性的差別對待,只有與勞動關系組織面向相關的一般性差別對待,才可納入反就業歧視制度的覆蓋范圍,并確立司法的合理性審查,貫徹平等對待優于私人自治的價值立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