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代"典需離業"的規定表明了典之本原,但其派生的權益及其多樣化表現卻引發歧義。譬如承典人將土地租佃給出典人,在宋代不被認可;而清代這種形式廣為流行,卻又在表象上造成"租息相抵"的錯覺。承典人可選擇典田的經營收益、投資收益,或變現未來收益,突出反映了田主、典主、佃農三者依托市場交易構筑的共享地權格局。典權不是使用權,也不是所有權,而是一種限定性物權形態的財產權,與抵押也有明顯的區別。典權的時代性差異在政府規定上得到相應的反映,宋代典田需要赴官辦理合同契,并過割田賦和納交易稅;清代中后期則免除了交易稅,無需過割田賦,契約形制上多采用單契,使轉典等相關后續交易更為便利。凡此階段性差異與特征,揭示了在典權發育過程中,交易規則與社會認識也經歷了曲折的演變,縱貫比較有助于把握典權之本原與多樣化形態,也有助于更全面地理解傳統中國的土地產權與交易形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