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來我國民法典物權編應維持現有的擔保物權體系,不應將非典型擔保納入其中。擔保物權人的優先受償權不應隨意遭受貶損。擔保物權總則的內容應當予以完善,剔除那些并非擔保物權共通規則的內容,增加對擔保物權不可分性的規定,將擔保物權人物上代位權界定為法定債權質權,允許當事人約定擔保物權的存續期間,明確擔保物權因主債權訴訟時效屆滿而消滅,并認可混合共同擔保中擔保人之間的追償權。就抵押權的完善而言,應當允許民辦學校、幼兒園或醫院以教育設施、醫療衛生設施等抵押,規定抵押權的效力及于抵押財產的從物、添附物,認可流押契約的效力,完善抵押權與租賃權的沖突規則,增加對共同抵押權的規定。未來我國民法典物權編應當增加金錢質押的規定,明確票據和倉單質權的設立要件及界定應收賬款的范圍,明確規定特定情形下債務人消滅留置權的權利,明確留置物被抵押時留置權也優先于抵押權,縮短債權人給予債務人的寬限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