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行政部門迫切需要加強對民辦教育培訓機構的監管。按照"誰審批、誰監管"的原則,教育行政部門對民辦教育培訓機構的審批需先解決如何界定"其他文化教育"概念、"前置"審批還是"后置"審批、同一培訓機構的不同教學點是否需要辦理獨立的許可證等棘手問題。具體內容上,教育行政部門需對民辦教育培訓機構的五大方面進行重點監管:辦學硬件設施"重在安全"、招生和宣傳"嚴格備案"、師資條件"達到標準"、培訓內容"避免增負"、培訓時間"無礙休息"等。在監管方式上,則有必要在保留常規的專項檢查、日常檢查、年度檢查、監督熱線等監管方式基礎上著力創新,國家層面建立全國民辦教育培訓機構信息公告系統,建立省(市)縣(區)鄉鎮(街道)三級網絡化治理機制,以及建立多部門聯合執法機制,以此形成對民辦教育培訓機構的有效監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