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權被認為來自羅馬法上的"Actio",但羅馬法上的訴權其實是類型化了的訴訟程序,是特定主體在特定條件下被許可運用的特權。不同的訴權是實現不同訴求的程式(儀式)。私法訴權說完成了訴權的權利化改造;公法訴權說將訴權從私人之間的關系上升為公民與國家之間的關系,實現了訴權觀念的革命。二戰后,新自然法學與人權理論的繁榮為訴權人權論的浮現提供了理論基礎。程序正義理論,特別是法律程序主義讓訴權人權論走向成熟。以訴權人權論為基礎構建的司法結構,是一個要求充分尊重訴權的主體地位、包含訴權與審判權商談機制的結構。訴權的人權性質使得訴權具有絕對性,不得為訴權的實現附加條件。訴權不可放棄,放棄訴權的契約沒有訴訟法上的效力。訴權不可否定,只能經行使而消耗。在訴權人權論下,民事訴訟目的當確定為"公正解決糾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