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題名:從財產權保障觀點論公用徵收制度
作者:葉百修 引用關係
作者(外文):YE, BAI-XIU
校院名稱:國立臺灣大學
系所名稱:法律研究所
指導教授:翁岳生
學位類別:博士
出版日期:1988
主題關鍵詞:財產保障徵收憲法公用PROPERTYSAFEGUARDCOLLECTCONSTITUTIONPUBLI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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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於我國憲法對公用徵收之條件並未明定,以致欠缺公用徵收之最高指導原則。雖然
有關公用徵收之規定是散見在各實定法中,然因一制數法,且各法律之規定,又至為
紛歧,致在徵收實務上經常發生糾紛,誠為亟待解決之問題。
本文之撰述主要是參考西德與日本二國法制、學說與判例,在公益與私益之公平衡量
下,對我國現制進行較有系統之研究,並就研究所得提出具體建議,以期建立公平全
理之公用徵收制度。
茲將本文之簡要內容介紹如下:
第一篇「憲法上財產權保障」又分三章,對「財產權保障之標的及其保護範圍」、「
財產權保障之意義及其與公用徵收之關係」及「財產權限制之意義及其與公用徵收之
區別」加以敘述。其中在財產權保障之標的及其保護範圍方面,更涉及到憲法上之財
產權之意義為何,及財產權保障如何及於「土地所有權」、「已經設立且已開始營業
之營業經營」與「公法上法律地位」等範圍之問題。其次於財產保障之意義及其與公
用徵收之關係方面,首先談到財產權保障之意義,再論及財產權保障與公用徵收之關
係。至於財產權限制之意義及其與公用徵收之區別方面,因非本文之重點所在,故僅
討論其意義及其與公用徵收間應如何區別一點而已。
第二篇「各國之公用徵收制度」,亦分三章,對中、日、西德等三國之現行公用徵收
制度中,有關徵收目的、徵收當事人及其標的、徵收方式、徵收程序與徵收補償等問
題,加以詳細說明。此外,因西德聯邦普通法院係持廣義的公用徵收概念,認為公用
徵收除該國基本法第十四條所稱之合法徵收侵害外,尚包括「類似徵收侵害」與「有
徵收效力侵害」等二種概念在內,乃另闢專節並對上述二種概念及「公益犧牲補償請
求權」等法官權限上之法律制度加以簡單介紹。
第三篇「各國公用徵收制度之比較與我國制本身之缺失及其改進方法」則分二章,分
對「各國公用徵收制度之比較」與「我國制度本身之缺失及其改進方法」兩方面加以
敘述,在各國公用徵收制度之比較方面,分「徵收目的」、「徵收侵害」、「徵收標
的」、「徵收方式」、「徵收程序」(內含徵收申請、核准機關、徵收審理、徵收裁
決、徵收執行、收回權)及「徵收補償」(內含補償原則、補償範圍、補償方法)等
幾大項目進行比較;而後在我國制度本身之缺失中,則談論到現行制度在徵收目的、
利於私人徵收、徵收方式、徵收程序與徵收補償等方面,尚具有何種缺失之問題,然
後分就上述缺失提出應如何改進之具體建議,並依此具體建議草擬「公用徵收法草案
」一種,作為我國有關公用徵收之專法,以解決目前日益增多之徵收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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