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題名:論住宅社區發展之成本與收益--公共設施成本與土地稅收益分析
作者:吳清輝
作者(外文):WU, GING-HUI
校院名稱:國立政治大學
系所名稱:地政研究所
指導教授:陳聽安
蘇志超
蔡勳雄
學位類別:博士
出版日期:1990
主題關鍵詞:住宅社區發展公共設施建設成本土地稅收益台灣平均地權制度保留地TAIW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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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地區之都市發展,由於地方政府經費不足,都市計畫所劃定之公共設施,常未能
依計劃時序開闢,形成眾所皆知之公共設施保留地問題。土地稅收益是地方政府歲入
之重要來源,理論上,「平堩地權制度」下豐碩之土地稅收益,應足以支持各項建設
需要,並支應各類社會福利事業。本研究以此為立論基礎,依據土地價值之位移效果
,建立受益負擔關係,並設定土地稅收益為公共設施建設唯一財源,以測試住宅社區
之公共設施建設能力,瞭解住宅社區發展之財政影響。
本研究採回溯研究方法,以一舨性發展(低度控制型)之住宅社區為對,色利用政府
編列之預算及稅籍記載,整理出一套成本收益基本資料。應用〞財政衝擊影響研究〞
之成本、收益評估技術,發展出收益效果與成本負擔之相對關係,作為測試建設能力
之指標。結困發現:十五年間,整個住宅社區之土地稅收益,用以支應鄰里性設施,
其支付能力為54.57 %,若加計聯外所需設施,則僅達23.95 %;再就地理區分之次
區觀察,支應鄰里性設施最佳之地區為92.23 %,最差地區則僅及35.76 %。以上支
付百分率,若以負擔年表示,完成鄰里性設施需時27.5年,採計次區之最佳情況,亦
需16.3年。
佳宅設區發展之土地稅收益無法滿足建設需求,是倡導地利共享「平均地權制度」之
嚴肅課題;因為當前相關體制,已造成全體納稅人補貼土地所有權人之不公平現象。
本研究建議對於已採低度控制發展之住宅社區,宜增加土地所有權人之土地稅負,尤
宜強化地價稅徵收,以增強地方攻府之建設能力。另外,儘量改以部分控制型方式發
展,例如辦理市地重劃,以減少公共設施建設成本負擔。對於日後發展之住宅社區,
則宜採完全控制之發展策略,例如採區段徵收方式處理,除整體完成公共設施建設外
,並由政府掌握部分可建築用地,將實施都市計畫之增值利益,直接經由發展策略之
運用,達到地利共享之理想。
本研究報告計分九章,前三章說明:(1)所探討問題之性質、研究範圍、目的及應
用方法;(2)文獻檢討及研究特質;(3)研究前提、理論架構及建設能力測試模
式。第四至第六章說明:(1)如何選擇一般性住宅社區研究案例;(2)劃分公共
設施類目性質,建立建設成本(包括土地價格補償、地上物拆遷補償、及工程建設經
費);(3)建立土地稅收益(包括地價稅、土地增價稅、房屋稅、契稅等之稅源適
用稅率)等建設能力測試模式之基本資料。第七至第九章說明:(1)建設能力之測
試結果;(2)檢討當土地稅前制及都市發展策略;(3)提出改進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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