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與日本法制,從固有家族主義的義務本位繼受尊重個人主義的權
利本位,其中之落差與頡頏甚劇。而且中日兩國固有法當中,因強調家族
主義的義務本位,個人的人格被父祖或夫吸收,個人權利無由彰顯,故關
於民事侵權行為規定與概念,與歐美侵權行為法頗有區別,然中日兩國為
何均捨固有法而繼受外國法?以中日民法侵權行為法現代化過程為例,其
繼受外國侵權行為法之歷史、背景、形式、過程如何?其繼受外國侵權行
為法之成果與影響如何?乃至於中日兩國侵權行為法今後發展趨勢為何?
等問題之探討,均可做為檢討、印證「法律繼受」理論的重要材料,除有
助於我國法律與法學之進步發展外,更可藉由與日本之比較研究,收取攻
錯借鏡,與瞭解他國法文化的雙效。故本文係以「論法律繼受」為題,但
為限制範圍,突顯重點,故以「中日民法侵權行為法現代化過程之比較」
為例。本文所謂「現代化過程」,係指我國與日本繼受西歐侵權行為法,
以迄於今之過程而言。但因繼受動機並非一日促成,必經相當時日,積足
夠原因,始為發動。故就我國而言,係指自戊戌變法之維新圖強起,以迄
於今;就日本而言,係指從明治維新之各項改革開始,直到今日的時間範
圍而言。本文擬從我國及日本侵權行為法繼受外國法之歷史、背景、形式
、過程加以研究,比較中日侵權行為法法律繼受之成果、影響、積極義意
,並預估中日侵權行為法未來發展之方向,以檢討、印證法律繼受之理論
,暸解法律繼受在我國今後法律及法文化發展上之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