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運用傳統文獻與出土文書,探討唐代民間借貸的情形。觀察的角度包
括:借貨的類型,借貸雙方的身分特色,借貸的原因、期限、數量與利息
,以及債務不履行之處分等問題,最後並分析借貸在唐代之意義與影嚮。
本文得出如下幾點結論:
一.借貸的類型有信用借貸、質押借貸、特殊型態的借貸三種,借者
可依其所需,隨宜選用之。
二.從借貸雙方的身分背景,可知這是一個涉及層面廣,普及性高
的社會問題,尤以平民所占比例最高。
三.借貸原因中最常見的,是農民為生活與賦稅的消費性借貸,他如
投資性借貸、求職赴任之借貸等則因人隨事而異。
四.穀物類的借、還期最與糧食供需狀況相對應。不同借貸類型的期
限,一般多屬一年以下的短期借貸。
五.高額借貸似以上層階級或工商富豪為主,其用途以投資、享樂或
非經濟性者居多。基層民眾為生活消費之借貸,以少量多次為特色。
六.唐代民間的約定利率一直居高不下,且施行上頗多利上生利、迴
利作本、重重徵收等現象。
七.對於不依約履行債務者,民間私自處分法有違限生利、家產或質
物抵償、各種擔保條款等。如不得已,才告官興訟。
八.借貸在提供融資管道上,具有不可或缺的價值,但在高利貸與各
種逼債手法上,則倍受批評,故其為國史上極具爭議性的課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