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師實施醫療行為,與病疾奮戰,以恢復病患之健康,乃病患生命與健康之管理師。因此最佳之醫療注意,即為病患之最佳保障,然而過苛之注意要求將使醫師對危難病患卻步,亦非病患之福。如何界定醫師應有之注意義務乃本文研討之目的。日本學界及實務界對此已有熱烈之討論並作成具體之司法判例,可堪借鏡、本文爰就理論及日本實務上判決,首先說明醫師注意義之內容、醫師應具備之注意能力,然後就醫療水準之概念、醫療水準之形成、其與醫學水準間之互惠關係加以闡述。最後舉早產兒網膜病之判決歸納出醫師法律上之注意義務應以醫療為基準。務求醫病雙方之最佳平衡與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