觀諸我國現行之金融體制,原則上是採行雙軌制,以容許金融機構從事跨業經營。其一,即為銀行業得透過直接跨業經營方式,以侷部跨業經營證券業務及信託業務;其二,則是銀行業亦得透過轉投資子公司型態,以全面跨業經營證券、保險、期貨或其他金融相關業務。惟依行政院版「金融控股公司法草案」之規定,更提供金融機構得透過創設金融控股公司之管道,以進行跨業經營。本文乃先就金融機構跨業經營之模式,加以整理分析,並探討應如何勾繪出金融控股公司所得經營之具體業務範圍。其次,則就金融控股公司所應遵守之經營規範,加以建構及檢討,諸如轉投資之限制、交叉持股之禁止、資金調度與運用之限制及金融防火牆之建置,乃至於最低資本適足性比率、財務比率之上下限、子公司大額授信之資訊公開、利害關係人授信之限制及利害關係人交易之限制等信用秩序維持制度。另為降低利用融控股公司型態所可能引發之道德風險,是否宜採行加重金融控股公司之財務責任規定,亦有深入之討論。再者,依晚近金融立法之動向,皆明文確立事前監控機制之法律依據,以發揮金融控股公司之內部自律功能,同時為建構完善之事後監督機制,除應設有財報告資料之提出、主管機關之檢查權,主管機關之緊急處置權及問題金融機構之處理等配套制度設計外,尚應併採立即糾正措施,以確保金融控股公司之適正經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