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題名:法國侵權責任法上損害之概念
書刊名:國立臺灣大學法學論叢
作者:陳忠五 引用關係
作者(外文):Chen, Chung-wu
出版日期:2001
卷期:30:4
頁次:頁111-214
主題關鍵詞:法國法侵權責任損害利益喪失利益比較財產上損害非財產上損害人身侵害財產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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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文旨在探討法國侵權責任成立要件之一:「損害」之概念。損害,是一種「利益喪失」,乃是被害人請求賠償時之總體利益情況,與假如未發生侵權責任原因事事時,被害人應有之總體利益情況,二者互相比較之結果。在大多數情形下,經由此種利益比較方法,均能認定損害是否存在。然而,在違反婦女意願而生出嬰兒,以及生出身心殘障嬰兒之案例,因涉及是否絕對尊重婦女生育意願,以及生命價值或尊嚴之問題,利益比較方法有其困難,應分別情形加以論斷。 損害又可分成「財產上損害」與「非財產上損害」,乃法國侵權責任法法統上之分類。基於保護「人身完整性「之特殊需求,「人身損害」(因侵害人身完整性所生之損害)概念之出現,使得此種傳統上之分類方式遭過挑戰。無論如何,觀察法國侵權責任法近數十年來演變趨勢可以發現,無論是財產上損害或非財產上損害,損害概念之「擴大化」以及損害項目之「具體化」或「細分化」,可謂是其重要特色。在財產上損害方面,廣泛承認各種「純粹經濟利益之損失」得請求賠償,原則上不設限制,是法國法上之特色。在非財產上損害方面,雖然歷經學說上之劇烈爭論,非財產上損害得請求賠償之原則,已是目前學說與實務之共識。問題在於,何種「不利益」是屬於得請求賠償之非財產上損害,仍有待進一步界定。關於此項問題,法,國法具有以下二點特色:第一,不但是對「人格法益」或「身分法益」之侵害,即便是對「物「之侵害,亦得請求賠償非財產上損害;第二,在人身完整性被侵害之情形,更是細膩地區分各種具體項目,舉凡肉體上之痛苦、生理上之不便或不適、消遣娛樂上之損害、美觀上之損害、情感上之損害等,均是得請求賠償之非財產上損害項目,而且不問被害人是否已完全喪失心神作用或呈現植物人狀態,均得請求賠償。就此而言,法國法被指為是世界上最慷概大方的法制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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