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第四屆第五會期,通過了一個影響重大之法案-卸任總統禮遇條例部分條文修正案。然而,經深入探討,卻發現此一修正通過之法律仍存在有諸多問題,諸如,已卸任總統、副總統所得太高,違反社會安全原理;保障非「既得權利」,違反行政法基本原則;基本禮遇項目未依法訂定,不符權利保障原則;卸任總統、副總統過度禮遇,長期財政負擔沈重;卸任副總統納入適用範圍,卻大幅增加禮遇項目等,均有待進一步解決。 由於我國已邁向民主國家之林,未來以民主選舉方式決定總統、副總統人選,已是勢在必行之憲政道路,就現行制度而言,未來每四年或八年將產生一位卸任總統、一位卸任副總統,百年之後,國家要禮遇之卸任總統、副總統,人數必相當可觀。基此,我國在建立卸任總統、副總統之禮遇法制時,應該有長遠之眼光,以免造成未來國家財政之沈重負擔,並能符合社會之公平正義,爰提出本研究,俾共有關當局或學者專家進一步研究之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