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中共認為,「輿論戰、心理戰、法律戰」對戰爭的勝負產生了重大影響,並成為獨立的作戰樣式,也是現代戰爭的發展趨勢。 二、2003年12月新修訂的共軍「政工條例」,明確提出政治工作要組織開展「輿論戰、心理戰、法律戰」。 三、共軍開展「輿論戰、心理戰、法律戰」之著眼在於:因應戰爭新型態、賦予共軍「政治工作」新功能、對外爭取國際社會認同,以及對內凝聚向心。 四、共軍開展「輿論戰、心理戰、法律戰」,將對國際、內部及對我產生一定之影響,也給共軍未來作戰方式帶來新的型態。 五、共軍提出的「法律戰」,自稱係把國內法規與武裝衝突法有關規定相銜接,建立了涉及戰爭行為的國內法,使武裝衝突的法律原則、制度直接進入中共的法律實踐;也把兩岸衝突視為「內政」事務,值得我方重視。 六、兩岸如果發生戰爭(衝突),是否屬於「國與國」的戰爭,抑或國家的「內部衝突」,其本身就是爭議性的政治議題,並非單純的法律問題。然而「武裝衝突法」係國際法的一個分支,不僅在武衝突期間制約和規範各國間的關係,也適用國家內部的衝突。因此,共軍所開展的「法律戰」,必須符合「武裝衝突法」的人道精神,這也是共軍無法規避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