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從法律制度層面出發,探究現行法和戰前中國主要針對盜匪、共匪的「自新」 與「自首」制度。除了傳統的「改過自新」意涵外,從檔案中分析並類型化二二八事 件中自首與自新的規範方式,以及政府運用的情形,探究其實行成效,並就幾個個別 案例進行細部觀察。 「自新」這種效果不明的法律制度,在二二八事件中被各地大量運用,人數高達 數千。而個案中自新的要件、程序、准許與否、自新人的待遇、自新後是否須再受司 法追訴等,均十分不明確,充滿人為操作空間。自新制度是在嚴刑峻法、軍事壓迫下, 極具彈性的懷柔措施,明顯違背法治國家原則。 在實際運作上,自新人被政府附條件又賦予義務的交保釋放、列冊控管,甚至試 圖進行思想改造。各地自新人與連保人名單,成為綏靖清鄉之後,政府統治、控制戰 後臺灣社會的重要資訊,自新人甚至被要求成為線民、交付任務,成為政府社會監控 系統的一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