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會遊行其有人民直接交換、溝通意見之重要機能,同時保障個人表現自由及集體表現自由之型態,從自由民主觀點而言,當人民享有和平集會遊行自由權時,方可創造一多元化且有選擇性之意見,國家更有義務加以保障。集會遊行自由權雖係憲法所保障,但憲法另一方面亦承認此基本權利也可能侵及「公益」,惟欲對此自由權加以限制,必須符合一、基於公共利益之考量、二、公共利益之考量之「必要性」及三、以「法律」限制之「法律保留」原則等三要件。 本文基於憲法保障集會遊行立場,就集會遊行舉辦制度一一許可制與報備制,及集會遊行法第十四條主管機關許可集會遊行持,得附加限制事項有關問題分別探討說明,並提出具體建議意見,期使在民主政治下,人民得順利遂行集會遊行自由權。野人獻曝,尚祈不吝指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