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權力分立之理論下,行政主要被稱為執行權(vollziehende Gewalt),其執行 之重心或依據,可說是法令。因之,行政受法之拘束( rechtliche Gebundenheit )或受法 律之支配( Herrschaft des Gesetzes )乃屬民主法治國之常理。惟行政之意義歧異,行政 之型態多樣,法之拘束與支配,乃隨之有密度與強度之問題。 行政既受法之拘束,其前提必須是,法規範間位階秩序( Rangordnung )井然,至少,法令 相對於行政,係處於較優越之地位。 此外,拘束、支配、指導行政之法令,必須不是「不法 之法」,否則,在「惡法亦法」之邏輯下,法追求公平正義之目的將因而模糊以至迷失,最後 ,在法治主義(依法行政)下,尚需遵守「法律保留」原則。據此,本文展開以下之論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