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題名:日本法上「公用徵收」補償制度之探討
書刊名:國立中正大學法學集刊
作者:江義雄
作者(外文):Chiang, Yi-hsiung
出版日期:1998
卷期:1
頁次:頁5-24
主題關鍵詞:公用徵收公益徵收損害賠償損失補償國家補償國家賠償法特別犧牲相當補償完全補償危險責任無過失責任類似徵收之侵害正當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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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現代之民主法治國家,在行政方面係「依法行政」,在功能方面是「服務行政」,因而政府職權不斷擴大,為避免政府濫權侵害人民之權益,除須嚴守「依法行政」外,對被害者之權益紿予救濟,更是現代法治國家必須兼顧的。日本在法規上或判例上對公用徵收補償之運作,雖不能說完善,但或可作為借鏡。本文之構成計分六項,以下按序將各項之內容加予說明。第壹項前言,先介紹日本國家補償制度之內涵,依學者之主張分為三類,而強調結果責任之國家補償為目前最重要之課題。第貳項公用徵收補償之概念,在於解釋「公用徵收」之意義及隨經濟社會之變化,逐漸轉變為「公益徵收」之理念。第參項公用徵收補償之演進,先指出在明治憲法下,公用徵收補償欠缺憲法明文之規定,補償與否則視法律有無特別規定為斷。而「日本國憲法」第二十九條第三項,則明文肯定公用徵收補償之原則。第肆項公用徵收補償之現狀,首先根據學者之分類,將公用徵收補償分成二大類,即財產權補償及生活權補償,接著說明「相當補償說」仍為目前之通說,但學術界及實務界均已趨向「完全補償說」,所以憲法所規定之「正當之補償」,理應指「被侵害財產之客觀的價值,且涵蓋「附隨的損失」。第五項公用徵收補償之課題,係針對補償所依據之法規,提出其問題點及改進之處,例如:地區振興政策之擴充、生活再建措施之充實、事業損失處理基準須明文化及改進現行法規之缺點等,期建立效率化、活潑化之補償制度。第陸項結論與展望,指出損害賠償及損失補償無法救濟之領域,舉法國以危險責任、公共營造物責任之法理為依據,發展為「無過失責任」之法理來解決該問題。又,德國則採用「收用類備預侵害」之補償,依據犧牲補償請求權之理論,對於違法無過失之侵害,開拓了救濟之途。而日本則因欠缺如德法兩國之主客觀條件,無法擴充其損失補償之法理,所以公用徵收補償之發展,唯有以個別性之立法及行政措施來解決,目前日本學術界及實務界積極奉獻心智,以圖擴大救濟之領域,或許不久之將來,日本會走出自已之一條大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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