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之經濟分析方法在六○年代由芝加哥學派發揚光大,即以經濟學的理論與實證方法,廣泛的應用到法律體系中,做為檢視法律內涵是否合理可行或有效率的一種研究方法;這種法學研究方法論的功能性貢獻在經濟法的領域是極為顯著的。土地法制的核心在於土地政策,土地問題本身就是土地經濟問題,所以,土地經濟問題的處理立場形成土地問題,土地政策一般則透過法令規定形成土地法制;這在海峽兩岸的情況是一致的,例如台灣地區早期耕者有其田政策形成《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實施耕者有其田條例》等法規,中國大陸的土地公有地權政策形成《土地管理法》、《民法通則》中排除私有地權的規定。是故,要深入了解探討土地法制的核心,就必須從土地經濟內涵的分析切入,就此,法律之經濟分析方法論提供了極佳的研究方向。 中國大陸奉行社會主義,其經濟制度的基礎是生產資料公有制,所反映的地權法制為國家土地所有權與集體土地所有權,土地地權型態不存在私人所有權。而依中國大陸《憲法》第十條規定:「城市的土地屬於國家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