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研究主要係以台灣省各級警察機關為例,探討其辦理國家賠償暨補償之相關法律問題。首先蒐集台灣省各警察機關近十年來 (民國77- 86年) 辦理國家賠償之案件,針對國賠事件之請求、協議及訴訟情形,作系統性之調查整理。其次進一步探究求償權行使、國家賠償經費及授權額度等情形,並就其中特殊之個案提出檢討與分析。同時針對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四六九號解釋,評估其對警察未來執法之影響。最後提出具體建議措施,以供警察實務機關參考。期使警察人員能依法行政,正確執法,並在人民權利遭受損害或損失時,即能給予國家賠償或補償之救濟機會,建構一套完善的警察國家賠償暨補償法制,落實憲法保障人民自由權利之精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