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九一二年四月十五日,號稱「不沉之船」的「鐵達尼號」在首航之際失事沉沒,震驚全世界。一九八五年九月,沉沒的鐵達尼號在離加拿大紐芬蘭海岸五百浬處、深一千三百公尺的海底被發現,世人的眼光再度聚集在這艘船上,但人們對於發現這艘船的反應、所有權以及適當的處理方式是歧異的。台澎海域自古以來便容易發生船難,據保守估計澎湖海域內至少有一百多艘與「鐵達尼號」一樣同屬「水下文化遺產」範疇之古沈船。然國內對於此一水下文化遺產之保護與管理,無論就法規或意識的層面觀之,均是極為缺乏。 水下文化遺產大致可分成兩大類,一類為古沉船,而另一類則是沉沒的水下遺址。傳統上對於水下文化遺產的探討往往只限於自然科學與考古層面,本文則從法政層面來探討:首先描述水下文化遺產之特質與其所面臨的問題,而後探討當前與水下文化遺產相關之國際文件;最後,則嘗試將先前所探討的國際文件適當地轉換至我國國內法中,並提出政策建議,以做為政府在保護水下文化遺產議題上之政策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