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同于美國、加拿大等國家,我國特有的(非)整合審計模式的自由選擇制度,為本文研究不同模式下審計費用的橫向比較提供了基礎。利用2011-2015年間A股上市公司數據研究發現,整合審計較非整合審計能夠顯著降低審計費用,這主要源于整合審計下規模協同效應帶來的審計交易效率的提升。進一步分析表明,與"非十大"相比,"十大"實施整合審計的規模協同效應更加顯著;隨著客戶規模的增大,整合審計的規模協同效應也更加顯著,但審計師對超大型客戶實施整合審計的能力仍顯不足。此外,沒有發現不同審計模式下審計質量存在顯著差異的證據。上述結論對政策制訂者完善審計制度以及審計師和上市公司決策,都具有重要的指導意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