傳統上,在處理民法與商法的適用關系時,依"特別法優先"的法律適用原則,商法有特別規定的優先適用,商法未作特別規定的,適用民法的一般規定。這種做法忽略了商法未作特別規定的,尚應區分為"無需作出特別規定"和"應當作出特別規定而未作特別規定"兩種情形。對該兩種情形的處理有著截然不同的規則。商法無需作出特別規定的情形,適用民法的一般規定;而商法應當作出特別規定而未作特別規定的,則構成商法的漏洞,應以法律漏洞填補的方法予以補充。填補商法漏洞而形成的規范本質上仍屬于商事特別法的范疇,如果對商法未作特別規定的情形,不加區分地均適用民法的一般規定,無疑抹殺了商法漏洞的特別法屬性,導致特定事項缺失規范的目的性和正當性。我國編纂中的民法典采民商合一體例,雖部分解決了商事特別法的規則,但商法漏洞仍不可避免,而民法總則引入的法律適用條款對解決商法的漏洞尚顯制度供給不足,應通過法律解釋和完善法律漏洞填補規則的路徑,協調好民法和商法漏洞填補的一般性規則。整理商事立法和判例的資料,提出關于商法的解釋、商事習慣法的認知以及商法學理的探究等方面的見解,并形成公認的商事法理,是商法學的當代使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