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刑訴法以專節形式規定了"技術偵查措施",但刑訴法現有規定相當粗放,實踐中相關概念和類型劃分也存在著含混不清、標準不統一等突出問題。從保障人權、促進秘密偵查措施在法治建設背景下的規範管理和運行來看,需要深入研究秘密偵查的基本特徵並制定相關具體制度。本文認為,秘密偵查措施是一種特殊的強制性偵查措施,除了其實施過程不被相對人知曉這一基本特徵外,更重要的是它涉及到公民個人的隱私、住宅、通訊自由和通訊秘密等高層次的憲法性人權保障。秘密執行拘捕不屬於秘密偵查措施。秘密偵查措施不同於偵查保密,不能以偵查保密需要為由擴大秘密偵查措施的範圍。從不同角度對秘密偵查措施進行分類研究有助於此類措施的相關制度建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