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題名:台灣實施水稻收穫保險之研究
作者:簡宣博
作者(外文):JIAN, XUAN-BO
校院名稱:國立中興大學
系所名稱:農業經濟研究所
指導教授:吳功顯
學位類別:博士
出版日期:1985
主題關鍵詞:台灣水稻水稻收穫保險TAIW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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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稻收穫保險為農作物收穫保險之最主要者,蓋以台灣之農業經濟環境言,水稻作生
產,乃影響國計民生至巨之產業,而稻作農民亦佔農業人口之最大比例者,故以安定
農村經濟社會言,水稻收穫保險應為各種農作物收穫保險之先驅。為保障農民經濟生
活之安定,提高農民所得效用,增進農業資源充分利用,促進農業經濟之發展,以及
國家經濟之成長,不論從經濟面或非經濟面言,水稻收穫保險之實施確有必要,惟迄
今仍未付諸實施,致使本已經濟地位較其他行業之生產者較為微弱之農業經濟單位,
未能獲得經濟生活之安定的保障外,對農業政策之目標的達成亦深受影響,進而影響
了農業經濟之發展。
基於前述之認識,本文之研究目的為:一、瞭解水稻生產之危險與農民對危險管理之
道;二、探討台灣實施水稻收穫保險之保險與經濟的理論基礎;三、探討台灣實施水
稻收穫保險之經濟面與非經濟面的效益與成本,四、探討台灣實施水稻收穫保險之必
要條件與應循原則;五、探討台灣迄未實施水稻收穫保險之原因以及實施之困難;六
、釐訂適當合理的水稻收穫保險之費率結構並實證分析;七、模擬台灣水稻收穫保險
之供需;八、探討台灣實施水稻收穫保險之可行性;九、探討台灣實施水稻收穫保險
應有之配合措施。
研究本文所需資料包含個別訪問之原始資料以及有關之次級資料。一、理論性資料:
理論性資料主畏包括國內外(外國資料以美國、日本、加拿大為主)有關近代農業經
濟保險理論、農業保險、社會保險、農業政策、以及數量方法等領域之書籍雜誌的理
論著述。二、實務性資料:(一)初級資料:以個別訪問方式訪問專家學者、各級政
府機構主管農業人員、農會與水利會業務人員以及農民,蒐集其對台灣實施水稻收穫
保險之必要性與面臨之因難等寶貴意見。(二)次級資料:(1)陸年青教授於民國
六十八年、楊和炳先生於民國六十九年、方明川教授於民國七十年、劉泰英與詹益郎
教授於民國七十二年,對稻作農民參加水稻收穫保險有關問題之訪問調查報告;(2
)臺灣省政府農林廳編印之「台灣農業年報」,民國四十八年∼七十三年;(3)臺
灣省政府農林廳編印之「臺灣省農家記帳報告」,民國六十八年∼七十二年;(4)
臺灣省政府農林廳編印之「台灣農產物價統計月報」,民國七十二年一月;(5)行
政院主計處編印之「中華民國國民所得」,民國七十二年;(6)臺灣省政府糧食局
編印之「台灣地區稻穀生產費調查報告」,民國七十二年五月及九月。
本文對台灣實施水稻收穫保險之研究,透過保險與經濟之理論及實證之分析,採用Gw
ilym M. Jenkins 教授的系統方法(system approack )作一有系統之研究。其中攸
關該項保險經營成敗與可行與否之保險費率之釐訂,係採引用日本農業災害補償法之
計算模式,以及最高可能年累積損失法,並考慮利率因素加以修正後,實證台灣可行
之費率,並作為本文各章節研究之依據。
經本文研究結果,水稻生產之歷年平均之各種交替受害率約在2.50%至2.90
%之間,此對稻作農民經濟生活之安定的威脅可謂大矣,蓋以全體稻作農民皆面臨各
種危險事故侵襲之疑懼不安狀態,並非該等危險發生率係確定發生在某經濟單位或地
區之故也。以往稻作農民對水稻生產之損失除了無計可施之損失自留外,祇好依賴政
府之救濟或減免田賦,惟此非但仍一時權宜之計,且其經濟效益卻甚不彰著,長遠計
議則有賴實施水稻收穫保險。該項保險若以長期平均產量之七成為保險額度,與三成
小額損失不賠償為基準,且政府補助純保費之半數以及附加保費之全數後,稻作農民
每公頃每年僅需支付八一四元之保險費,約有75%以上之稻作農戶願意參加該項保
險,足見該項保險若採強制性保險當然不致遭受太多之反對。政府雖然每年約需有七
億元之保險費補貼的財務負擔,但政府在實施該項保險後,遇有災害發生時,則不必
再減免田賦,可將田賦悉數征收後移作保險費之補助足矣,故政府財務可行性亦不成
問題,倘使以外銷之餘糧採實物方式補貼保險費時,尚可使政府每年減少約五億元之
損失。至於該項保險之技術可行性方面,祇要對該項保險應循之原則有完善固密之規
範,其困難亦可迎刃而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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