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題名:五權憲法體制下公務員懲戒制度之研究
作者:黃一鑫
作者(外文):HUANG, YI-XIN
校院名稱:中國文化大學
系所名稱:政治研究所
指導教授:翁岳生
學位類別:博士
出版日期:1985
主題關鍵詞:五權憲法憲法公務員懲戒公務員懲戒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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孫中山先生五權憲法之理論,旨在建立萬能政府為人民謀最大之幸福,而萬能政府必
須由具有高品質之公務員組成始能竟其功,蓋執掌公務之人員若無才德如何能期其有
成,反倒有濫用權力、貪贓枉法之虞,因此萬能政府之建立,自應特別重視高效率行
政體系之建立,以及公務員高品質之維持,公務員懲戒制度在此方面自有其重要之地
位。我國現行之公務員懲戒制度,主要係以憲法第七十七條規定司法院職掌公務員之
懲戒,同法第九十條,第九十七條規定監察院職掌中央及地方公務人員之糾舉及彈劾
為礎石,並以立法院制定之公務員懲戒法,公務人員考績法、陸海空軍懲罰法等為依
據,因此我國公務員懲戒制度之建立,關係行政權、立法權、司法權、考試權、監察
權等五權之運作,鑑於我國現行之憲政體制係「依據孫中山先生創立中華民國之遺教
」,而孫中山先生五權憲法之理論,復為現行憲政體制之基礎,爰以「五權憲法體制
下公務員懲戒之研究」為題,對我國現行公務員懲戒制度試作分析,盼有助於建立更
完善之公務員懲戒制度。茲將其內容摘述如下:
第一章:緒論。本章分四節,主要係提出問題及研究方法。先從五權憲法之理論基礎
-權能區分學說論及現行憲法對我國公務員懲戒制度所造成之問題,次就我國現行憲
法中有關監察院行使糾舉權、彈劾權以及司法院行使公務懲戒權之規定所引發之問題
加以敘述,再提出現行公務員懲戒法在實際運用上所引起之爭點,末就我國憲法及公
務員懲戒法之法解釋及本文之研究方法略加說明,以為本文之研究基礎及方法。
第二章:公務員懲戒之本質,本章分三節。主要在探討公務員懲戒之理論基礎,懲戒
之目的,懲戒之主體、對象、界限等之問題,公務員懲戒之基礎關係,尤其特別權力
關係,在第二次世界大戰之後,無論學說、立法例及外國法院之判例均有顯著之改變
,而我國學術界及實務界多年來卻停留在傳統之特別權力關係理論上,及至近年來才
逐漸有改變之趨勢,特別權力關係理論之改變,對於公務員懲戒制度有根本的影響,
自應詳加探討,以為建立更完善之公務員之懲戒制度之理論之基礎。
第三章:三權分立理論下之公務員懲戒制度-英、美、德、日之立法例。本章分四節
介紹先進法治國家英、美、德、日外公務員懲戒制度,雖然彈劾制度與懲戒制度,在
外國係屬截然不同之法律制度,但我國之彈劾卻為懲戒之前提,因此對於外國彈劾制
度亦有加以了解之必要,而外國立法例,尤其德國聯邦公務員懲戒制度,為我國現制
建立之時所曾模仿,該國之聯邦公務員懲戒法於一九七六年之修正尤值得重視。爰分
別就英、美、德、日各先進法治國家之彈劾及懲戒略加介紹並摘其特點,俾供我國建
立懲戒制度之參考。
第四章:我國現行公務員懲戒制度之歷史回顧及檢討。本章共分二節,先就我國現行
公務員懲戒制度之歷史淵源加以介紹,而後再檢討現行公務員懲戒制度,對於懲戒制
度歷史之回顧,足以尋繹其演進之軌跡,而現狀之檢討,則有助於更進一步充實。現
行公務員懲戒法,其關於懲戒之對象、懲戒之原因、懲戒之種類、懲戒之程序(包括
移送及審議刑懲關係)等,在適用上仍存有許多值得探討之處,爰分別提出加以討論
,尤其公務人員考績法中有關懲戒處分之問題,對於現行公務員懲戒制度,有舉足輕
重之地位,自應詳加討論,本章旨在從現制上之檢討,發現其困惑之處,促使進一步
之改善。
第五章:五權憲法與公務員懲戒制度之結合。關於公務員懲戒制度之研究,雖可從懲
戒之本質,外國立法例,現行制度之優劣及其比較著眼,但公務員懲戒制度既為五權
憲法體制下之法律制度不一,自不能不從五權憲法之觀點加以觀察,並進一步使之結
合,以確立五權憲法體制下之公務員懲戒制度,本章即從五權憲法體制及分別從行政
權、立法權、司法權、考試權、監察權之觀點,論及公務員懲戒制度,希望能進一步
釐定公務員懲戒之內容,並確立其體系。
第六章:結論。本文於擬撰之時,適司法院草擬公務員懲戒法修正案,並向立法院提
案,本文擬撰,固亦曾以該草案為討論之資料,惟該修正草案於七十四年四月廿三日
經立法院三讀通過完成立法手續,並經總統於同年五月三日公佈施行,本文未及以新
法為研究之依據,爰於結論前先行試折新修正公務員懲戒法,並以新法固有許多令人
讚許之進步立法,惟如從五權憲法之觀點而言,自尚有未盡完美之處,爰於第二節提
出改進之芻議,俾供建立更完備之公務員懲戒制度之參考。
本論文之完成,承蒙指導教授 翁岳生大法官之剴切指導,惠助書籍資料,並費神批
閱文稿,極盡辛勞,師恩浩浩無以為報,謹致最大之敬意與謝意。本論文之架構,受
林紀東教授此方面著作之影響最深,而張劍寒教授在彈劾制度方面之精闢見解及豐富
之資料,獲益匪淺,亦應特別玫敬,撰寫期間承蒙師長們之關注及鞭策,雖限於篇幅
未能一一銘謝,但感激之心之銘五內,朱柏松、林錫堯、葉百修、許志雄、游瑞德、
湯德宗諸學長惠借寶貴資料,使本文更為充實,並申謝。悃劉清景兄對本論文之編校
貢獻寶貴經驗,亦致謝意。又撰寫期間對雙親之奉養,及對內子、兒女們之照顧均有
未盡職責之處,深感愧咎,併表歉意。本論文之完成僅為對此問題深入研究之開始,
由於才疏學淺錯誤疏漏之處自所難免,尚祈師長、法學先進不吝賜教,以匡不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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