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題名:反傾銷法與公平貿易
作者:鄺承華
作者(外文):KUANG,CHENG-HUA
校院名稱:國立政治大學
系所名稱:法律研究所
指導教授:柯澤東
學位類別:博士
出版日期:1991
主題關鍵詞:反傾銷法公平貿易關稅貿易總協定世界貿易談判關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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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經關稅貿易總協定所推動之多次世界貿易談判,各貿易國關稅已逐漸降低。然貿易
國為因應進口品對國內產業所造成之威脅,多以非關稅障礙以遏止進口之衝擊,在各
類之非關稅障礙中,又以反傾銷稅之使用較為習見,幾無形中成為關稅之替代措施。
按反傾銷法之立法宗旨,窺諸關稅貿易總協定第六條之解釋,系認為國際貿易上之
傾銷行為為不公平之商業行為,應被非難( condemned ),而其不公平性乃在于其銷
售價格,低於所謂之「公平價值」或「正常價值」,然此一界定下之公平性,在法理
上常有爭議,本文乃對商業傾銷行為之公平性做一研究。(相關討論見第一章與第三
章)。
另一方面,從立法目的之觀點言之,反傾銷法常被認為係為因應國外不公平之「競爭
」,行為而設,論者常質疑反傾銷法之性質,究竟應否歸屬為規範競爭行為之法律?
然也有論者以為,反傾銷法係針對貿易對手國之不公平「貿易」行為而設,若基于此
一觀點,反傾銷法之執行似應配合進口國之貿易政策,則其性質自應與規範不公平競
爭行為之法律性質有間。然嚴格說來,「貿易」者所重在於其「互易」(trade) 之
性質。因此,「競爭」與「貿易」實為兩種不同之商業行為。從而規範兩者之法律,
其宗旨也應有所不同。本文亦從此一觀點探討反傾銷法之性質。究竟應歸屬于規範競
爭行為之法律,或是配合國家貿易政策之貿易法令?(見第二章)并論及貿易國反傾
銷法之執行,究竟側重者為何?學生曾負及美、澳兩國,深覺即以同屬工業化國家之
該兩國反傾銷政策執行并不一致,故期以此兩國之反傾銷法執行之實務,與我國做一
比較。(見第四五六章)。
再者,論及反傾銷法之本質,亦不能不論及其所規範客體之性質,亦即國際貿易上之
傾銷行為。究竟應歸屬於商業之競爭行為,或是互易行為?換言之,貿易傾銷行為之
可責性究竟係在其不公平之競爭性質或是在不公平之互易性質?且現行貿易傾銷行為
之態樣不一,似不宜遽認其性質均相類似?本文以常見之傾銷行為態樣,試就其性質
做分析與研判(見第七八九章)在本文之最后一篇中,則試提出一區分可責性傾銷行
為之準則,以分別不誠信之競爭行為與貿易行為。(見第十章第一及第二節)并期從
公平貿易的理念,試探究區分公平貿易行為與不公平貿易行為之意義。(見第十章第
三及第四節)最后一章,則從擬議之準則論及貿易行政法體制下之反傾銷法之立法宗
旨及執行方向。(見第十一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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