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詳目顯示

回上一頁
題名:契約法之經濟分析
作者:陳彥希 引用關係
作者(外文):Chen,Yen-Hsi
校院名稱:國立臺灣大學
系所名稱:法律學研究所
指導教授:王澤鑑
學位類別:博士
出版日期:1994
主題關鍵詞:經濟分析契約法民法強制履行損害賠償效率economic analysislaw of contractcivil lawcompulsory
原始連結:連回原系統網址new window
相關次數:
  • 被引用次數被引用次數:期刊(7) 博士論文(5) 專書(3) 專書論文(1)
  • 排除自我引用排除自我引用:7
  • 共同引用共同引用:0
  • 點閱點閱:43
效率,為人類行為之本質,既可為手段,亦可為目的。 法律以公益之實
現與保障為其意旨者, 負有實踐正義等社會共認基本價值理念之任務,
故其目的並非效率,但其規範技巧若忽略效率,則必難達成任務。 反之
,法律非以公益為主要考量者, 其任務則在協助社會成員獲取私利,故
其所確保者乃競逐私利過程之和平與理性,其目的則為效率。 法律經濟
分析以效率概念為核心, 契約法則以協助當事人追求效率為目的,規範
手段復須受效率之指導,足見契約法乃所有法律中最適於經濟分析者。
法律經濟分析適用於契約法, 可以檢視契約之締結、履行、違約及各種
救濟方法是否符合當事人締約之初衷-即追求效率。 藉由經濟分析與檢
討,亦可發現法院或立法政策對於契約法之運用是否合乎目的性。契約締
結後, 契約履行之一切風險均應分派予當事人中能以較低成本防阻風險
之人負擔, 契約當事人再以協商手段,利用調整契約對價分配該風險之
期待值;俾符合效率之要求。 契約有漏洞時,應依「優勢承擔人」或「
低廉保險人」等標準分派其風險。 契約漏洞及其規範內容經妥為填補或
修正後, 當事人福利狀態是否優於填補或修正之前,得依福利經濟學家
巴瑞圖及卡多-希克斯等人提出用以比較效用高低之原則判斷之。 然而
法學固有之各種解釋分析之理論與方法, 並不因經濟分析方法之出現即
可摒棄不用。 例如最高法院有關租地建屋契約未約定租賃期間之判例,
運用法學固有之方法論,透過解釋當事人締約真意之方法,確定系爭之租
賃期限迄房屋不堪使用為止。 此判決結果恰與經濟分析之結論相同。此
種現象並非巧合, 實係自有法律以來,契約法中原有各種解釋分析與理
論工具均以普遍人性為其基礎, 經千百年來之錘鍊適用與增修改正,業
已深刻而確實反映人性之故。契約法之經濟分析以當事人追求經濟上最大
效率為核心, 其說服力繫諸於個人無窮無盡追求福利之利己心態。 但是
面對諸種正義或其他基本價值理念時, 法律經濟分析並無絕對優越之排
他地位,僅是鼓勵經濟人「惟利是圖」之本性在契約當事人共存共榮之範
圍內儘情發展。 因此,契約法之經濟分析並不妨礙或排除法學固有之論
證分析, 而是提供不同的工具,與固有法學方法分別從不同角度檢證契
約法是否合乎目的性, 而能俾益於個人與社會。
 
 
 
 
第一頁 上一頁 下一頁 最後一頁 top
:::
無相關著作
 
無相關點閱
 
QR Code
QRCOD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