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緊急權,係國家緊急狀態發生,而平時憲法不足以排除危機,為維護
國家存在並儘速回復一般憲法秩序,依合憲程序採取防衛性國家緊急措施
之權。從德國威瑪憲法經驗觀察得知,國家緊急權之憲法規範若採取概括
條款的立法模式,因監督困難致有濫用權力造成獨裁之危險,故基本法的
制憲者與修憲者以明確列舉規定國家緊急權之行使,此種國家緊急權憲法
規範取向的轉變,值得作為我國修憲之重要參考。 我國過去因久處動
員戡亂時期,深深地影響憲法之發展,在終止動員戡亂時期廢止臨時條款
後,此時應檢討以往實際憲政經驗,研擬明確周延的國家緊急權條款。事
先在憲法上建構國家緊急狀態之因應措施,使人民得預見國家緊急權如何
行使,應屬法治國家的要求,且緊急憲法並不會損及合憲秩序,蓋重建及
維持合憲秩序亦為憲法規範國家緊急權之重要目的。 本論文共分為七
篇: 第一篇,簡介研究憲法規範國家緊急權之動機,臚列德國國家緊
急權之研究方法及其對本論文之啟示,並界定研究範圍。 第二篇,就
德國緊急憲法之建構,主要是分析德國在各時期緊急憲法的相關規定,尤
其威瑪憲法第四八條第二項經驗之反省及對基本法的影響。 第三篇,
關於德國不成文國家緊急權之論爭,檢討在各時期緊急憲法規定之外是否
得援引不成文國家緊急權的學者見解,並觀察其發展趨勢。 第四篇,
綜合歸納德國法制經驗,希望以其緊急憲法所體現之精神作為檢證我國憲
法規範設計的指導方針。 第五篇,分析我國學者就國家緊急權法制化
及其行使合憲性之見解,並檢討現行憲法對國家緊急權設計的缺失及動員
戡亂時期我國中央民意代表任期延長與停止選舉之案例。 第六篇,研
擬我國憲法如何重新建構國家緊急權,並提出修憲建議草案。 第七篇
,建議增訂憲法第十二章之一「國家緊急狀態」,作為本論文之總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