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題名:研發策略聯盟的內生均衡結構
作者:徐學忍
作者(外文):Xu, Xue-Ren
校院名稱:國立臺灣大學
系所名稱:經濟研究所
指導教授:巫和懋
學位類別:博士
出版日期:1996
主題關鍵詞:商業經濟研發策略聯盟中間財外溢率BUSINESSECONOMIC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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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工業發展起步較慢,技術層次與先進國家仍有段差距,而且我國廠商多屬中小企
業,因此對佔生產成本大部分之中間財的技術發展,多因技術之複雜度高、牽涉領域
多,人力及資金的不足而感到力有未逮。為突破技術瓶頸,近年來政府大力提倡研發
策略聯盟的形成,因為研發策略聯盟可在短期間內匯集大量的資金及人力,並可減少
重複投資,為目前我國重要的技術取得途徑。我國中間財之研發動機形式上為產品創
新,但實際上這些商品並非新產品,而是已在市場上之商品,所以實質上的研發內容
為成本減縮;廠商間經由各種管道常有研發成果非自願外溢的情形,基於這些觀察本
論文所要探討的廠商之研發是以成本下降為動機,並有外溢現象存在。
本論文首先討論在單一聯盟架構下,廠商以自利為動機所形成聯盟之均衡廠商家數,
與以社會福利的觀點之最適聯盟廠商家數間之差距有多大。在單一研發聯盟的傳統文
獻沒有同時考慮以下三點:1.均衡觀念。2.考慮集體背離之均衡。3.探討研發聯盟。
本論文第三章則同時考慮此三者,此章證明在單一聯盟的限制下,如果聯盟的形成是
「開放會員性規則」則均衡的聯盟結構是所有廠商都加入,但此一均衡下之社會福利
並非最大。其次,在「均衡性約束協定規則」下會有多個均衡解。在外溢率小時,均
衡的聯盟成員數,是介於產業總廠商家數之1/3 與全部之間。在外溢率大時則均衡聯
盟成員數是介於產業總廠商家數之1/3 與稍少於全部之間。而使社會福利極大之聯盟
廠商家數,是聯盟內廠商家數則不超過總廠商家數之半。外溢率越大,最適家數越少
,當外溢率大於0.5 ,則以沒有形成聯盟較好。不論外溢率高低,廠商加入聯盟可供
享資訊,並可降低研發成本,因此不論聯盟有多大,廠商均有加入之誘因,因此聯盟
廠商數太少並非均衡;但在外溢率大時,廠商加入聯盟也因免費共乘效果,大於資訊
共享效果,使得聯盟內外廠商之有效研發成果是隨聯盟的變大而遞減,因此使社會福
秉也跟著隨聯盟廠商數的增加而遞減。
只形成聯盟的好處是研發資源可以有效利用,避免重複投資,但其不利之處是免費共
乘效果太強,造成聯盟廠商研發意願低落。另一方面我國是以中小企業為主體之經濟
體系,形成太多聯盟,有限資源無法集中利用。以往文獻沒有兩個聯盟架構下研發聯
盟之均衡成員分析。本文第四章兩個聯盟架構下不同形成規則之研發聯盟均衡成員數
。本文結論為在「開放會員形成規則」下,均衡時只有一個聯盟形成,且所有的廠商
均加入;在「均衡約束協定規則」下,均衡時形成大小兩個聯盟,大聯盟成員數大約
在總廠商數的二分之一加二家與總廠商數的三分之二之間,且均衡時不存在獨立廠商
。其原因為當原來兩個聯盟廠商數是相當,然後一個廠商數增加,另一個聯盟廠商數
減少時,較大聯盟之有效研發成果相對大於小聯盟之有效研發成果,使較大聯盟利潤
增加,較小聯盟利潤降低,因此均衡時會有一大一小的現象。在「集體一致同意形成
規則」下,形成兩個成員數相等的聯盟及一群獨立廠商,二個聯盟廠商數的大小和外
溢率成反向關係,外溢率越大,均衡聯盟廠商數越少,最大約為總廠商數的十二分之
五,最少為總廠商數的三分之一加一家。首先成立之聯盟會考慮第二個聯盟的家數反
應,在給定聯盟一的廠商數下,聯盟二廠商之利潤大小和本身廠商數之多寡較有關,
與聯盟一之大小關係微小,同樣的道理,聯盟一之最適廠商家數也與聯盟二大小無關
,因此均衡時兩個聯盟之廠商家數相同,其餘則為獨立廠商。
我國許多重要的中間財均來自進口,來源掌握在國外獨佔或少數寡佔上游廠商中,因
此售價昂貴,我國廠商利潤微薄。然我國技術來源多以輸入技術加以改良,對於技術
層次較高的關鍵零組件研伋,都心有餘力不足,因此常需研發機構的協助,一方面共
同出資並參予研究,一方面培養研發能力,廠商並提供生產經驗以縮減小量試產與大
量生產間之成本差距。此為臺灣目前研發聯盟形成的特色。另外常因公共資源的使用
,基於公平的觀點,開放會員形成規則為普遍之聯盟形成規則。假如中間財研發成功
,則聯盟廠商得以成本價獲得中間財的供應,因此得以降低生產成本,而聯盟外廠商
在聯盟中間財研發成功後,從國外進口的中間財價格也會因需求者的減少,而降低其
價格,因此聯盟外廠商等於獲得聯盟內廠商給予之利益外溢,我們稱為金融性外部性
。這種外溢具有不對稱性,因聯盟外廠商對聯盟內廠商每有任何的外溢性。第五章結
論為聯盟越大,進口中間財價格越低,聯盟外廠商的利潤也隨著聯盟廠商家數的增加
而增加。預期研發成本越高或聯盟中間財之生產效率越低,則均衡聯盟廠商家數越少
。在聯盟均衡廠商家數的結果,本文與傳統文獻有很大之不同,以往文獻在單一聯盟
架構下聯盟形成規則為開放會員形成規則時,其聯盟均衡廠商家數為全部廠商都加入
之大聯盟。但在本文聯盟均衡廠商家數小於等於國內廠商家數,且為預期研發成本與
中間財相對生產效率之非遞增函數,而在研發成本過高或中間財相對生產效率太低時
,聯盟可能不會形成。造成這種差異主要理由乃聯盟廠商對聯盟外廠商有金融外部性
,而聯盟外廠商對聯盟廠商則無有利之外部性,使加入聯盟之利潤差隨家數的增加而
下降很快,致低於平均研發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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