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境損害中多數污染源之基本組合型態,即為:相抵效應、等加效應、累進效應、互補效應、競合效應、持分不明之效應以及多者擇一的因果關係等。至於有關多數侵權行為人之外部責任,除了共同侵權行為人(包含造意人及幫助人)之情形外,基於「全部補償原則」,係以因果關係作為決定基準,當此一扮演著決定性角色的因果關係,在個案中無法澄清清楚時,則以客觀證據負擔的規定來處理責任歸屬的問題。基於此等歸責理念,在多數污染源所造成的環境損害中,只要能夠掌握各該污染源彼此之組合型態同時出現時,亦復如此。成問題的,即是在具體的案件中,各該污染源之組合形式無法澄清清楚,此時各該污染源責任範圍之界定即失其根據,惟有借助客觀證據負擔的規定,以決定損害究竟由各該污染源之所有人或由被害人自己來承擔。 此外,在連帶債務人(或是多數侵權行為人)之內部求償關係上,相反地便隊再以因果關係作為責任成立的前提要件以及責任範圍決定之唯一基準,而是參酌在個案中個項可資考量之因素,綜合地做一次判斷,以探查出各個侵權行為人對損害的貢獻究竟有多少?從而決定各個侵權行為人在內部關係上最終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