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構成要件為前提,而以法律效果為結果所組織成的文句,乃是法條構造常見的基本型態之一,基於此種構造,民事損害賠償責任規範因此將原本綿延不斷的因果關係區分為屬於責任成立構成要件的「責任成立的因果關係」,以及屬於法律效果部份的「責任足現的因果關係」,法律對於因果關係評價的基本理念也反映在這兩階段的分割當中,在這兩個階段內都有不盡相同的歸責事由在運作。 民事損害賠償責任係以「損害補償理念」為最高指導原則,根據此項原則進而推演出損害賠償之基本方法-「回復原狀」。民法第二百十三條以下為損害賠償責任之一般規定,除了明文規定損害賠償之方法外,同時也明確界定了在不同狀況下之損害賠償範圍,其所揭櫫之損害賠償各項基本原則,其終極目標都在追求“是否”以及“如何”將一客觀之損害在加害人(或債務人)和被害人(或債權人)間做一個適當和公平合理的承擔或分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