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以86~88年股票申報違約金額逾3,000萬元之13個樣本為 對象,評估證交所監視作業對個股流動性與波動性之影響與適當性。並 將86~88年曾發生違約交割、或涉嫌內線交易及人為炒作等公司27家 做為實驗組,以FTSE全球指數 (FTSE All-World Index)中先進新興市場 部份,台灣上市股票被選入成份股的33家公司做為對照組,以費雪之 兩群體區別函數分析各項注意標準及處置措施之有效性。實證發現,除 了公布注意後個股市場的波動性與流動性的確呈下降之現象外,處置措 施並未對股票的波動性與流動性有一致性的影響,此外,就各項標準的 區別能力觀之,除了第五項集中度的標準有顯著的區別能力外,其餘各 項標準之區別能力並不明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