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於「沒有無利益之資料」之觀點,與「舉凡資料蒐集、處理或利用等行為均具干預性質」,「凡干預人民權益之公權力行為,皆需有明確法律授權基礎與依據」之法治國家理念,公務機關在蒐集或處理個人資料時,除經當事人書面同意者外,即應受此規範之拘束,並遵循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第七條之規定,如此方符合依法行政之時代要求。至於非公務機關由於其行為不具公權力之強制性質,若其因業務需要而必須蒐集或處理個人資料時,基於私法自治的精神,除經當事人書面同意外,即應遵循契約或類似契約或針對專門職業之特定規定為之,而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第十條之規定為主要之依據。 由於個人資料蒐集或處理之主體,區分為公務機關與非公務機關,因此,本研究先就「蒐集」與「電腦處理」之概念以及「特定目的」原則予以分析,然後分別就公務機關與非公務機關蒐集與電腦處理個人資料在法規範中之前提要件,予以深入闡明與探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