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題名:企業取回自己股份之法律問題
書刊名:臺北大學法學論叢
作者:林麗香 引用關係
作者(外文):Lin, Lie-hsuang
出版日期:2001
卷期:48
頁次:頁69-173
主題關鍵詞:股份股份買回庫藏股員工持股StocksBuying of business's own stock shareTreasury stockShare holding of employe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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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有限公司為典型資合公司,公司之資產即為股東與債權人之最大保障。公司買回自己股份可能造成實質減資,及買回過程中之不法濫用而造成種種弊端,所以依法律限制企業買回自己股份。不過,企業買回自己股份所具有之經濟機能乃無可置疑。 各國對於企業買回自己股份之限制,因其社會文化背景之差異,立法政策上寬嚴不一。本論文乃從企業買回自己股份限制之必要,回頭考察各國基於企業買回自己股份之經濟上機能,而對該限制緩和之情形及為防止弊端發生,該限制緩和之界限如何,例如歐陸各國企業可於實施防弊措施下經由股東大決議買回自己股份。然而,法體系與我國相似之日本,自平成年間以來股價暴跌,經濟陷入長期低迷,為恢復景氣,經長期間之斟酌考量,而於平成六年修改商法,僅允許企業以提供員工持股之理由而得買回自己股份,同時另以緩和股份消除之規制方式使企業容易基於股份消除之理由而買回自己股份。而我國近年同樣發生股價暴跌,為恢復投資人之信心,於民國89年7月通過證交法修正案增訂第28條之2,放寬對於股份買回之限制。從而本論文經由各國立法經驗之整理分析,並考察我國之現行制度,予以比較檢討,冀發現不足處以為修法之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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