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言之,所謂犯罪即是有刑事責任能力出於故意或過失,在無違法且卻情況下,違反型事法規,且經判決確定有罪的行為。至於少年犯罪,係指年在十二歲以上至十八歲未滿之人而觸犯刑法已定罪之行為而言(參照少年事件處理法第二、三條)。 具體而言,犯罪有恆存性、可預防性、變異性、相對性、感染性、流動性等六大特性,故其性質殊為複雜。 近年來,我國少年犯罪質量均趨惡化,乃是不可爭的事實。依據國內外犯罪學者與犯罪矯治實務專家研究結果,皆發現少年犯或少年虞犯如果處置失當,愈早進入少年犯罪矯治機構,則其未來成為累犯的機會愈高,愈難改過遷善。基此,如何有效預防少年犯罪行為,已成為當前我國刑事政策、社會政策甚至是教育政策上相當重要而迫切的課題! 少年犯罪成因至為複雜,乃是少年個人生理心理遺傳特質與家庭學校社會文化環境長期交互影響的結果,並受到犯行當時情境的衝擊。是故,吾人今後務須標本兼治、多管齊下,始能徹底預防少年犯罪之發生於未然,使我們的民族幼苗得以健全地成長,將來均能成為國家社會有用的公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