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久以來,死刑一直是備受爭議的問題,早期美國移民自歐洲到達美洲大陸同時,也將死刑一併傳入,其目的不外深信死刑有其公平性與對犯罪的嚇阻作用。美國聯邦最高法院在一九七二年的Furmanv. Georgia案判決中聲明死刑違反美國憲法第八修正案的不得處以殘忍且異常處罰 (Cruel and Unusual Punishment) 與憲法第十四修正案的同等保護條款 (Equal Protection Clause) 時,美國人相信死刑已在美國消失,但僅經過四年,美國聯邦最高法院在Greggv. Georgia (1976)一案中,卻主張在有足夠安全機制確認並無不當判決死刑前提下,死刑並不違憲。另外,從一九六○年代晚期的未超過半數美國人支持死刑,到一九八○年代約八成支持死刑的轉變,背後原因值得刑事司法人員深思。本文除介紹美國死刑發展情況外,還說明了美國死刑廢除運動支持者為何不再像一九六○年代積極示威,而以理性溫和的延緩執行死刑主張取代廢除死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