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之目的在探討成年監護事件中有關意思能力判定之相關問題。首先,就實務面蒐集民國95年法院裁定或撤銷禁治產宣告之案件進行分析,藉以暸解成年監護事件在精神鑑定、法院訊問、最後判斷等審理實務上有何特色與窘礙,並提出檢討。其次,能力之概念已從過去總括性之能力判斷,發展到個別領域性之能力判斷,目的在於避免輕率剝奪本人之意思能力,並強調活用殘存之能力,給予充分、必要之協助,以保障老人人權及尊嚴。而成年監護之核心乃本人之心神狀況是否已達「心神喪失」或「精神耗弱」,民法對此並無具體之定義,而依最高法院判例見解則仍過於抽象,不易操作。復以我國新成年監護制度草案已出爐,在新制度中,除原有之監護制度外,並增列「輔助」制度,故判斷意思能力之高低,將成為未來監護或輔助制度之核心議題。因此,本文次就導致「心神喪失」及「精神耗弱」之意思能力欠缺或顯然減退之情況,探討意思能力之概念內涵與能力判定之方法,並解析日本意思能力判定之學說等,以作為判定本人心神狀況之基礎。再者,精神障礙之程度將影響本人意思能力之高低,而現代精神醫學鑑定已極為發達,各種常見精神障礙之能力判斷,本文將並予介紹討論。意思能力有無之判定往往涉及專業之精神醫學鑑定,如何拉近醫學專業與法律評價間之距離,乃未來新成年監護制度面臨之重要課題,因此,本文最後就精神鑑定與法律評價之連結,介紹日本新成年監護制度鑑定書製作參考手冊,或可作為我國未來實務運作之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