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最高法院於2005做出第七件宣告法律違憲的案件,運作長達50多年的違憲審查制度,何以僅僅做出7件法律違憲宣告,日本雖師法美國屬於附隨於個案的違憲審查制度,整體制度運作功能卻略顯不彰,故本文擬從日本最高法院的地位與違憲審查制度的定性出發探討,在司法權概念界定下,日本雖然沒有一部程序法叫「憲法訴訟法」,但日本學理仍努力從過去案件中分析出憲法訴訟案件中的程序要件:1.事件性、2.當事人適格、3.訴之利益、4.成熟性。最後藉由分析學說上對於日本違憲審查制度的改革反省與建議,冀望將來若我國司法制度朝一元一軌發展之借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