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業方法與軟體專利是否具可專利性之問題,近二、三十年來即爭論不休,2008年10月United States Court of Appeals for the Federal Circuit(聯邦巡迴上訴法院,以下簡稱CAFC)就In re Bernard L. Bilski一案之判決為商業方法專利之適格性投下了震撼彈,遂引起國內外相關學者和業界的熱烈討論。該判決徹底推翻同樣是由該法院於1998年State Street Bank and Trust Co. v. Signature Financial Group一案所建立的判斷方法,本文主要從美國法院對於商業方法專利所建立之判斷測試法,探討In re Bernard L. Bilski一案法院所闡明的見解。究竟美國法院對於商業方法和軟體專利是否具可專利性之標的,係本文欲關切之議題。最後提出筆者個人之淺見,希冀提供較明確之資訊,作為我國相關業者尋求該等商業方法專利保護時之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