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 1909年之著作權法並未將音樂的播放擴展到點唱機上,因為美國國會採取了對點唱機產業有利之立場而例外處理,但該產業非常態之搭便車行為從他人著作獲取大量利益,卻似乎也與著作權之精神違背,因此國會在 1976年以強制授權的方案來回應上開之缺失,然而對國會而言,該等方案只是暫時性的措施,終究還是得回到市場機制,主要的原因在於點唱機之強制授權條款牴觸美國在伯恩公約下的義務,尤其是該公約之第 11條在確保著作權人就其著作公開演出之排他權,整個點唱機強制授權條款之發展歷史與著作權體系之國際背景息息相關,美國舊著作權法第 116條之點唱機強制授權條款最終遭到廢除,不過觀察美國舊著作權法第 116條之前因後果,對於我國點唱機產業界授權制度之立法,應能有較為清晰之著作權政策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