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題名:醫事法律專欄:從醫療糾紛案例學習疾病與法律(33)醫療機密--最高行政法院98年度判字第1133號判決評析
書刊名:臨床醫學
作者:葛謹
出版日期:2015
卷期:76:4=454
頁次:頁241-246
主題關鍵詞:隱私權資訊隱私權機密醫療機密個人資料保護法處罰法定Right to privacyInformation privacyConfidentialityMedical confidentialityPersonal information protection ac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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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隱私權」是指個人享有不受干擾的私人生活,且個人資訊依法受到保護,不被他人非法侵擾、知悉、搜集、利用和公開等的一種人格權。美國、英國與臺灣之法律保護亦各有不同的起源。本案為2005 年底市長與市議員選舉前夕,A 醫師( 具有立法委員與家庭醫學專科醫師身分) 參加「某聯盟」B 醫師主持之記者會,就「署名市長病歷資料」公開表達個人對該病歷意見,並輔以大字報解說,嗣後又請在場專業醫師協助說明。A 醫師及其他醫師( 甲、丁、戊、己及C 醫師)接續於記者會現場評論,歷時約20 分鐘。當時共有12 名醫師,10 人穿著醫師服,二人(C 醫師、D醫師) 未著醫師服、D醫師雖未發言,仍因不正行為被懲處。本文認為:揭露他人個人健康隱私,我國2005 年當時尚未通過「個人資料保護法」,所以刑事訴訟不成立,但現行之個人資料保護法已有修正,「資訊隱私權」較專注在個人控制其資訊與避免第三人探查之權利,保障人民決定是否揭露其個人資料、及在何種範圍內、於何時、以何種方式、向何人揭露之決定權;「機密」指保護基於特定關係所得之資訊,未獲授權不得令第三人得知。因此「資訊隱私權」較「機密」之保護範圍要大的多。本文認為:「個人資料保護法」2010 年5 月26 日修正施行後,應該與英國相似,採「原則絕對保護,例外相對保護」,且例外情形屬法律保留事項。因此,醫師固然無權揭露,從「資訊隱私權」保障而言,媒體若無當事人同意,亦無權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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