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上之私法自治原則與經濟學上之自由經濟思想密切相關。在經濟學上,有著名之「看不見之手」原則。依據是項原則,個人係其私益之最佳追求者,故在私人經濟生活領域內,國家應儘量減少干預,而委諸個人自行決定。個人在公平、自由之秩序上追求其最佳之個體利益,即同時創造國家社會最佳之整體利益。臺灣近四十餘年來之市場經濟發展,與契約自由制度密不可分。民法規定雖有不明,甚或不備,但藉私法自治及契約自由原則,仍可適當規律當事人間之權義關係。由臺灣法制發展情形觀察,吾人可知,法院裁判功能之發揮,對於私法自治原則之實踐,實有重大關聯。